2013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XX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西路57--2号门口处,因其朋友与杨x梅就债务纠纷发生争吵,遂上前劝架。一个月后杨x梅报警说XX将其拉倒在地并继而拖行,其轻伤。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接警后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6月4日对杨军实施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2013年8月16日白云分局向白云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9月9日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白云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12月3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杨X的辩护人黄XX旗帜鲜明地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庭后白云区检察院认为黄XX律师辩护意见有理,向白云区法院撤回起诉,白云区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同意撤诉的刑事裁定书,此,经黄利红律师辩护,XX被无罪释放。古语云:
有理无忧后吉,巧将词状逞英雄,岂害平安坐狱中,是是非非应有定,到头官讼自持公。
二、辩护词
杨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杨军的一审辩护人,在接受杨军的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杨X,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杨军不具有故意伤害杨x梅的主观动机。
杨军和杨x梅既是同乡又是熟人,案发前,杨x梅来广州参加2013年4月上旬广州琶洲举办的游艺机展会时,杨军还热情地开车到货运站帮杨x梅将从浙江运过来的摇摆机提回来存放在自己的厂里面,2013年4月2日杨军再次开车帮杨x梅将摇摆机运到琶洲游艺机展会场地去布展。由此可以看出,杨军和杨x梅之间并无任何的过节,因此他不具有伤害杨x梅的主观故意。案发当天,他看见杨x梅和黄雄畅打架,出于一番好意上前劝架,将被害人杨x梅拉开,很显然,其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无伤害他人之动机,不管在劝架过程是否有造成被害人受伤,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在劝架过程中,导致了被害人受伤,也出乎杨军的意料之外,属于意外事件,而非故意伤害。
二、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杨x梅的伤与杨军有关,更无法证明杨军有实施伤害行为。
1、杨军本人的口供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杨军没有伤害杨x梅。据杨军所言,杨x梅和黄雄畅继续在厂门外吵,拉扯,杨x梅不让黄雄畅走,杨军过去拉开杨x梅,拉之前,杨x梅已经倒地。他托开杨x梅12米,没有推到杨x梅,更没有殴打杨x梅。
2、证人孙莹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军没有伤害杨x梅。孙莹在其证言里提到,当时杨x梅和黄雄畅在工厂门口拉扯起来,黄雄畅抱着杨x梅的腿将杨x梅摔倒在地,接着两人躺倒在地上扭打起来,杨军见状就走上去将杨x梅拉开,我看见杨x梅被杨军拉起来时挣扎了几下并坐在地上,杨军就放手了。
3、证人黄雄畅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军没有伤害被害人。黄雄畅在2013年7月24日的证言里面提到,杨x梅向他讨债,并动手殴打黄雄畅,在拉扯中,双方都摔倒在地,但杨x梅仍然抓住我的头发不放手,杨军就上来拉开杨x梅。黄雄畅的证言证明杨军没有殴打杨x梅,杨x梅因为和黄雄畅拉扯摔倒在地,所以杨x梅的伤是她自己摔的。
4、证人张金旺的证言证明杨军没有伤害杨x梅。张金旺证实,杨x梅殴打黄雄畅,在拉扯中,双方都摔倒在地,杨军就上来拉开杨x梅。张金旺证实杨军没有殴打杨x梅。
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被害人的伤与杨军有关。
该认定书反应受害人是在纠纷发生之后过了10天才入院,所以其受伤跟本案关联度不高。即使是他在和黄雄畅发生拉扯过程中受伤,也与被告人杨军没有任何关系。
6、被害人杨x梅的陈述与所有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所有的证人都证明:杨军并没有实施杨x梅所说的“杨军冲过来抓我的衣服,把我抓到在地,在地上拖行了六、七米远叫我不要呆在这里。”的这一行为。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属于孤证,本案不能根据孤证定罪。
三、起诉书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表现如下:
1、杨军劝架中,将被害人杨x梅拉开,拉行距离只有几米,从力度以及人的身体组织机构来看,根本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更不要说轻伤。
2、如果被害人杨x梅当时有受伤,她当时应当会有感觉和反应,应当会在靠前时间向警方报警。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被害人不仅没有在靠前时间报警,而且据杨军反应,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到第四天杨军还在琶洲会展中心看到被害人也在琶洲会展参展,被害人也没有提出她有受伤的事情,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并没有受伤。
3、如果被害人有受伤,她为什么不在靠前时间去医院看病。
4、被害人是在案发后差不多一个月才报警,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任何事情均有可能发生,比如说被害人杨x梅自己不小心摔伤后嫁祸于犯罪嫌疑人杨军,或者跟别人甚他的家人发生打架受伤而嫁祸杨军,因为被害人性格彪悍,容易冲动,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其跑到被告人杨X厂里殴打第三人黄xx畅便是较好的明证。
5、被害人杨x梅的伤也有可能是案发之前留下的旧伤,有什么证据足以证明就是案发当天劝架时留下的。
四、本案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杨军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退一步说,即使是在劝架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那也是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更不要说刑事责任,因此建议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杨军无罪。